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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通: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30 00:00 查看全文

跨境通 --%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大街705号和信商座17层

电话:0351-7526630

传真:0351-7526677

邮箱:jslawyerzl@163.com

网址:http://www.jinshanglawfirm.com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材料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以及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4年7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2、2024年7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下午14:30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

路51号摩天石3#28F会议室召开。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22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282859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1548%。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4年7月22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现场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9425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87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

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00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299802511股。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6974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66%;反对235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53%;弃

权4741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1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3.3070%;反对235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945%;弃权4741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7985%。

五、结论意见

1、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7月29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志强(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张磊(签字):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曹栋雪(签字):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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