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35证券简称:安洁科技公告编号:2024-033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达
到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洁科技”或“公司”)因注销
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被动增加超过1%。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本次
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成12750311股股份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72437087股变更为659686776股。此次公司总股本减少,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春生先生、吕莉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奕飞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比例由52.3176%被动增加至53.3288%,合计增加比例为1.0112%,合计持股数量351802314股保持不变。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春生、吕莉、王奕飞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权益变动时间2024年5月13日
1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安洁科技股票代码
002635
变动类型
增加√减少□一致行动人有√无□(可多选)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B 股等) 增持/减持股数(股) 增持/减持比例(%)
A 股 - 被动增加 1.0112%
合计-被动增加1.0112%
注:因公司回购股份注销,公司总股本减少,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增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间接方式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继承□
赠与□表决权让渡□
其他√(因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注销持股比例被动增加)
自有资金□银行贷款□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股东投资款□本次增持股份的资
金来源(可多选)其他□(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股东名称股份性质占总股本比占总股本比股数(股)股数(股)例例
王春生合计持有股份14698850021.8591%14698850022.2816%
2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其中:无限售条
367471255.4648%367471255.5704%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11024137516.3943%11024137516.7112%
合计持有股份20405071430.3450%20405071430.9315%
其中:无限售条
吕莉510126797.5862%510126797.7329%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15303803522.7588%15303803523.1986%
合计持有股份7631000.1135%7631000.1157%
其中:无限售条
王奕飞7631000.1135%7631000.1157%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合计35180231452.3176%35180231453.3288%
注:上述股东持股比例加总后与合计的差异系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
是□否√
诺、意向、计划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是□否√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8、备查文件
3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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