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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0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29证券简称:仁智股份公告编号:2024-04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30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24层2404

号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泽虹女士;

6、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25日(星期三);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

1决权的股份数104972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406%。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1202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17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70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18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62365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

6853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9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178人,代表股份数377035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354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92%;反对386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7%;弃权1178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0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853%;反对386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2511%;弃权1178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637%。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表决情况:同意103462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5617%;反对3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3%;弃权11736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878%;反对3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1646%;弃权11736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75%。

3、审议通过《关于在2024年度担保额度内增加被担保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288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55%;反对4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9%;弃权11846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9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462%;反对4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7027%;弃权118465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11%。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刘珂豪律师及方荣杰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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