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002629) 10月15日晚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送达的 177 名投资者对于公司涉及投资者诉讼案件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深圳中院将于2024年11月19日和20日对上述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仁智股份主要从事油气田技术服务及钻井工程服务业务、光伏工程业务以及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0 年 9 月 21日,仁智股份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朱*其等 177 名投资者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据仁智股份公告,朱*其等 177 名投资者作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77 名投资者损失共计 1774.29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诉讼案件中,仁智股份作为被告,其中 111 个案件另有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5 个案件另有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昊旻、金环。截至公告披露日,仁智股份投资者诉讼案涉及 200 名投资者,涉案金额合计2673.9万元。其中:176 名投资者收到一审传票,待开庭,涉案金额为 1773.29 万元;1名投资者撤回起诉后重新提起上诉,涉案金额为 1 万元;12 名投资者一审已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已生效,涉案金额为 402.3万元;8 名投资者,一审已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二审待开庭,涉案金额为 181.89 万元;其余 3 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涉案金额为 315.42 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仁智股份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的累计的诉讼案件金额合计约为 829.37 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仁智股份称,截至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本次投资者诉讼系列案件的相关诉讼时效已届满。目前本次新收到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披义务。虽然上述投资者诉讼系列案件的相关诉讼时效已届满,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仁智股份今年3月26日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9月30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 年至 2021 年,仁智股份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变更为深圳市锦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润合新材料”)、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壹品新能源”)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往来。其中2020年1-6月累计发生额 2543.95 万元,2020年累计发生额7061.03万元,2021年 1-6 月累计发生额5067.60万元。仁智股份实控人、董事陈泽虹代理运营案涉期间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参与该业务的经营决策,管控前述三家公司与该业务相关的人员、资金,前述三家公司属于陈泽虹能重大影响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属于仁智股份的关联方,仁智股份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 2020年、2021年发生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属于关联交易。但仁智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 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综合考虑前述关联交易发生额,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仁智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万元罚款;对相关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罚款。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凡在2020年8月28日至2024年3月25日期间买入仁智股份,并且在2024年3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股的受损者,可以索赔。最终已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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