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031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24202369000
名 称关于对王培利、王超、张婉等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5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培利、王超、张婉等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培利、张婉、王超、刘峙宏、向荣、孙旭军、左宇柯、黄振华、李志刚:
经查,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路桥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成都路桥合计购买中铁信托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共15,600万份,对应金额15,600万元。公司关于该信托计划的购买理由、安全性、流动性等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托计划及相关信托贷款发生延期兑付、逾期,且年报中关于信托贷款续期的披露不准确;公司2023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将用于购买并代持信托计划的款项列报为预付账款,导致披露的预付账款金额不准确;公司2021、2022年度财务报告中关于该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在上述事项发生期间,刘峙宏、向荣、王培利作为公司董事长(向荣、王培利兼任总经理)、孙旭军作为公司总经理、左宇柯、王超作为财务总监、黄振华、李志刚、张婉作为董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培利、张婉、王超、刘峙宏、向荣、孙旭军、左宇柯、黄振华、李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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