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信息;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
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小组”),该
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舆情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
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舆情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等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监测,舆情监测人员每个工作日需至少进行
一次监测,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互动易问答、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论坛、贴吧、股吧、微信、微博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章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相关的未公开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员工手册》进行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如因前述人员违规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