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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现金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提高现金管理收益,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及执行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增加投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通过投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

司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对外发行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受让可转让大额存单、低风险理财产品或收益凭证等),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公司使用闲置资金从事现金管理交易的原则为:

(一)现金管理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

(五)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遵循《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

第1页共3页第二章审批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办法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经公司财务部统一报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

第六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管理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管理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实施和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实施和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现金管理额度。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

产品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现金管理产品的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筹措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实施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等。

第三章实施流程

第八条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根据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在公司审批同意的投资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结合市场行情,并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拟定具体的现金管理产品实施方案,经公司审批通过后具体操作实施。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现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第2页共3页同,明确现金管理产品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通过现金管理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现金管理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若公司现金管理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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