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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6-06 00:00 查看全文

ST爱康 --%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0650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17611420000

名 称关于对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承慧、田野:

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回答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ST风险”提问时,直接回复“目前公司不存在被ST的风险”,未充分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相关回复不准确、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邹承慧(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兼高级副总裁田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举措。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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