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ST爱康 公告编号:2024-081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
江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康光电”或“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收到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兴法院”)送达的《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浙0522破申28号】和《通知书》【(2024)浙0522破申28号之二】,债权人江阴康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以浙江爱康光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长兴法院申请对浙江爱康光电进行破产重整。长兴法院已对被申请人浙江爱康光电破产重整一案以“破申”案号登记立案。
2、浙江爱康光电近日收到长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浙0522
破申28号】,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浙江爱康光电的破产重整申请。浙江爱康光电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浙江爱康光电拟通过重整程序与战略合作伙伴、股东及债权人积极沟通,保护出资人股权,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债务结构,尽快复工复产,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重整不成功,本次破产重整将转为破产清算。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江阴康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兴园路139号申请事由:申请人江阴康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爱康光电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为由,向长兴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浙江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浙能智慧能源科技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B4U8N35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承慧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104986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
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4月30日,浙江爱康光电资产总额25.13亿元,负债总额15.62亿元,净资产9.51亿元。
股权结构:
(1)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持股64.4568%;
(2)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0%;
(3)长兴兴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
(4)浙江长兴交投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
(5)湖州爱康愿景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0.2692%;
(6)湖州爱康全意商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0.1307%;
(7)湖州爱康合众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0.1055%;
(8)湖州爱康强基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0.0379%。
(二)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
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2024年7月24日(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长兴法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康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浙江爱康光电的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其申请主体适格。现浙江爱康光电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重整价值,并且通过重整有获得重生的可能,故申请人要求对其进行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长兴法院予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阴康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爱康光电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长兴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浙江爱康光电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浙
江爱康光电拟通过重整程序与战略合作伙伴、股东及债权人积极沟通,保护出资人股权,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债务结构,尽快复工复产,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重整不成功,本次破产重整将转为破产清算。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有减持计划的通知。若上述各方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浙江爱康光电被申请破产重整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法院裁判结果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浙0522破申28号】;
(二)《通知书》【(2024)浙0522破申28号之二】;(三)《民事裁定书》【(2024)浙0522破申28号】。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