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ST 爱康 公告编号:2024-061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邹承慧、田野:
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回答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有 ST 风险”提问时,直接回复“目前公司不存在被 ST 的风险”,未充分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相关回复不准确、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邹承慧(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兼高级副总裁田
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举措。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做好重大事项内部沟通,提高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