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或变更。
第二章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不包括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五条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
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监事候选人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
1不适宜担任监事的情形等。
第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七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第三章董事、监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
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明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类别董事(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选票数不
得分别超过其拥有类别董事、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类别董事、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类别董事、监事人数。若某位股东投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若所投的候选类别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应选类别董事、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2(五)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
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监事;如果出现最后当选董事、监事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对得票相同的类别董事、监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该类别董事、监事应选人数,需按本规则,对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但所选出的董事、监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
第十条董事、监事当选规则
(一)董事、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果股东大会虽经表决,但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仍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选时,由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监事前,大会工作人员应向其发
放本实施细则,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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