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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06证券简称:大连电瓷公告编号:2025-004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长应坚先生、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军先生和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陈灵敏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长应坚先

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1382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3217%);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锐奇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50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5679%)。应坚先生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57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94%)。

2、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862%),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9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16%)。

3、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陈灵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908%),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得减持),以集

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9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27%)。

4、本公告中的总股本按照公司当前总股本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后的股份数量计算。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长应坚先生、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军先生和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陈灵敏女士出具的

《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告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所持股份数量姓名职务占总股本比例

(股)

应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231382205.3217%

李军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兼3750000.0862%董事会秘书

陈灵敏董事兼副总经理3950000.090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情况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6月23日止(窗口期不得减持)。

4、股份来源、数量、减持方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拟减持股数拟减持数量占总股本比姓名减持股份来源减持方式不超过

例(不超(股)

过)

应坚非公开发行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57800001.3294%

李军股权激励股份937500.0216%集中竞价

陈灵敏股权激励股份987500.0227%

合计59725001.3736%

注:减持期间如遇公司总股本调整、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实控人应坚先生在2021年2月25日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时承

2诺:本次认购取得的大连电瓷股份,自发行结束后,自愿锁定18个月,即自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锁定期内,因本次发行的股份而产生的任何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拆细、派送红股等方式增持的股份)也不转让或上市交易。

同时,应坚作为公司董事长,在任职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李军先生及陈灵敏女士在任职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应坚先生、李军先生以及陈灵敏女士均严格遵守了各自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合规情况1、股东应坚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情

形的说明:

(1)经核查:应坚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

规定的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形。因此,应坚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李军先生、陈灵敏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

3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应坚先生、李军先生和陈灵敏

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上述股东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的

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1、应坚先生、李军先生和陈灵敏女士分别签署的《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告知书》。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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