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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606证券简称:大连电瓷公告编号:2024-038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连亿德电瓷

金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德金具”)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大连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地产”)因拖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费案件,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2023)辽0102民初18355号民事判决,已提起上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亿德金具因兴源地产拖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费,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提起诉讼。兴源地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被告兴源地产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在诉讼期间,亿德金具考虑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也一直拒不愿意支付相关费用,为避免原被告无休止的耗费各自精力,增加原被告双方诉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变更诉讼请求,兴源地产同意了亿德金具的变更诉讼请求,并就此向和平区法院递交了反诉状,和平区法院予以受理,并在近期做出了一审判决。

具体详见2023年6月8日、2023年8月12日、2024年5月25日和2024年

7 月 19 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和《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兴源地产因拖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费案件,不服和平区法院作出的(2023)辽0102民初1835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

1、上诉人(一审被告):兴源地产

2、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亿德金具

(二)上诉请求

1、裁定撤销(2023)辽0102民初1835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反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的整个交易经过了很多年,双方也达成了多个协议,但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样也体现了为实现合同目的进行了充分协商,一审法院仅凭初始合同至今横跨了近20年,就认定上诉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双方最后约定应由被上诉人选定新址,但被上诉人一直未履行该约定,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

2、本案应认定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本案在原审开始时,被上诉人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上诉人针对诉讼请求也提出了相应的答辩意见,在辩论终结后,被上诉人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上诉人才提出了反诉请求,包括认定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即上诉人在诉讼开始时并没有认为本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后来通过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应视为向上诉人发出解除合同的要约,上诉人提出反诉同意解除合同应视为承诺,至此,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双方以前及未来发生的交易税、费应依法承担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合同中关于交易所产生的税、费承担的约定也应解除,根据法律应各自承担。

4、上诉人原审的反诉请求未全部审理完毕

其中上诉人反诉请求中职工保障安置费5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为担保性款项,由市总工会监管确认,在确定合同解除后,兴源地产应可另行主张返还,故对其该主张,本院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应对此项请求应给予明确判决,而不是另案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仅收到上诉状,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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