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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禾实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28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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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051号

致: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金禾实业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金禾实业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金禾实业股东和授权代表共392名,持有金禾实业269207834股,均为截止至2025年2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禾实业股东。金禾实业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金禾实业第六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

2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66051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8%;反对285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3%;弃权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6595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3%;反对378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1%;弃权7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68677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1%;反对341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7%;弃权18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05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700%;反对668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12%;弃权1351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88%。

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4(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051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慧张亘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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