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7证券简称:金禾实业公告编号:2024-033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569975078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21242637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48732441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城东大街127号 金禾实业C区行政办公楼6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乐先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569975078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21242637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48732441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62784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89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53859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263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9244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26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598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4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22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9244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26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42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1%;
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23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56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48%;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8%;弃权23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4%。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44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
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23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58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57%;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9%;弃权23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4%。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13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1%;
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54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27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27%;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9%;弃权54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43%。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44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9%;
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3%;弃权23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58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57%;反对1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9%;弃权23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4%。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34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1%;
反对4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49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33%;反对4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41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7%;
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23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55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4%;反对1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2%;弃权23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4%。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742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1%;
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231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56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38%;反对1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8%;弃权23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4%。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99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26%;
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80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2%;反对1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2498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12%;
反对28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3128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225%;反对28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0597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79%;
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8%;弃权1835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9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119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2191%;反对3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30%;弃权1835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1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鲍金桥、司慧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