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第六次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转让丹阳博云恒大天工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退出基金的议案》进行了审查。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共同推举胡大立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查意见
1、2024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
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4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也没有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独立董事一致通过。
二、关于拟转让丹阳博云恒大天工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退出基金事项的审查意见公司本次基金份额转让事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经审慎研
究做出的,有利于公司聚拢资金、发展主业,并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转让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独立董事一致通过。
独立董事:胡大立、于天宝、章美珍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