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公司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
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
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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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
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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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八条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对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九条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具体事宜,并及时将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相关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资金的监管和对投资运作情况进
行监控;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对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对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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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
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不得将期货与衍生品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关于期货套期保值的具体事宜,请按照公司制定的《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023年10月
施行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0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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