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二○二四年八月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公司治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制度做好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负责人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及其按本制度规定形
1成的有关公司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或否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
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审计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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