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单位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是指年度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其他年报信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或单位。
第五条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3、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
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1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确系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4、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第十一条对董事、监事以外的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及
6、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监事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董事会可视事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上一款约定的责任追究措施并决定是否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第十一条所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对于公司外部人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或其
他原因而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责任追究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