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责和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调研。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的文件上签字。
第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公司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可以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七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
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独立董事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报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1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上述与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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