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八月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特决定设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薪酬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并担任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薪酬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3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因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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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方案;
(二)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方案;
(三)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方案;
(四)在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评价方面,行使以下职权:
1、有权在闭会期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2、有权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3、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
(五)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面,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2、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3、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薪酬委员会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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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薪酬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薪酬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征求独立董事意见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薪酬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四条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薪酬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薪酬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财务报表;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薪酬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薪酬委员会临时会议;薪酬委员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八条薪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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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薪酬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当薪酬委员会主任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薪酬委员会主任职责。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薪酬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薪酬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薪酬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薪酬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薪酬委员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薪酬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履职中关注到薪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薪酬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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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薪酬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薪酬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薪酬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薪酬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每一议案审
议完毕后即对该议案进行表决,一项议案未获表决之前,不得对下一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薪酬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薪酬委员会会议对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委员进行考评时,该委员
应该回避考评和表决,相关决议由其他两位委员同意通过。委员回避后,薪酬委员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薪酬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
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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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薪酬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记录人员为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薪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薪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会议决议
除会议记录外,薪酬委员会还应根据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四十条委员签字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记录和会议
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四十一条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薪酬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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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2023年
10月施行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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