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7证券简称:奥拓电子公告编号:2024-062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7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1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9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96317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244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2259885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685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8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431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59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6人,代表股份
65193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5人,代表股份61550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1人,代表股份3643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07%。
(注: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5154415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18355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
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
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49708656股。)2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丛启路律师、张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8702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54%;反对65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3%;
弃权2762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4264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50%;反对65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2%;弃权2762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8%。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3以上通过。
2、《关于调整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203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76%;反对65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7%;
弃权280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2203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76%;反对65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7%;弃权280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276%。
本项议案属于利益相关的事项,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赵旭峰先生、孔德建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也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丛启路律师、张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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