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改对照表
(2024年8月修改)
原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条款修改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条款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或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新增:第十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
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简化选聘程序,不公开选聘,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新增:第十二条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
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
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
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第二十二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及项目服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司不再聘任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
用:计费用: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