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51号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海标、汪文强、宋敏、沈
旸:
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显
示你公司预计2023年净利润为亏损5500万元至8000万元。
2024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修正后预计净利润为亏损12000万元至15000万元,同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3710.55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沈海标,总经理汪文强,时任财务总监宋敏,时任董事会秘书沈旸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
1月修订)》第5.1.9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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