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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陇科学: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

网址:www.zhongyinlawyer.com 电话:65876666法律意见书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及在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并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情况如下:

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会议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

11月14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新瑞路6号公司5楼会议室召开,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月14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及在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并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截至2024年11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法律意见书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4844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85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26人,代表股份418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3%。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和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见证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8378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2%;反对4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7%;弃

权2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307%;反对4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法律意见书权股份总数的10.5977%;弃权2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16%。

2.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8342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0%;反对3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

权3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611%;反对3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22%;弃权3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6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自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陈永学李建民

经办律师:

苏丹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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