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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陇科学: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1-1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84证券简称:西陇科学公告编号:2024-070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新瑞路6号公司5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少群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31人,代表股份189030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0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4844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857%。

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26人,代表股份418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1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6人,代表股份418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6人,代表股份418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3%。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现场参会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78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2%;

反对4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7%;弃权2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07%;反对4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77%;弃权2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42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0%;

反对3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318400

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6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611%;反对3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22%;弃权3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6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建民、苏丹;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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