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金律法字(2024)第1226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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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律法字(2024)第1226号
致: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受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张树才、胡中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
员资格、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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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事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14:30在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中华北路199号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楼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2月2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告一致。会议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为1479518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2.7139%。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58545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94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538063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008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413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9605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24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上述公告,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石聚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石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石聚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张敬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李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江明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廖小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张建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许晓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张琪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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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选举张卫峰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关于调整监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或津贴方案的议案》
6、《关于第六届监事会成员薪酬或津贴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石聚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783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83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305%。
石聚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石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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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150859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58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187%。
石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石聚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940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40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659%。
石聚领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张敬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524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23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333%。
张敬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李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823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23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479%。
李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江明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474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740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144%。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江明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廖小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678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77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341%。
廖小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张建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650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50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457%。
张建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许晓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888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87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215%。
许晓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张琪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150847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47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019%。
张琪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张卫峰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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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同意150700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00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703%。
张卫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监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487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5%;
反对2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6%;弃权
813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86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773%;反对23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55%;弃权813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72%。
(五)审议通过《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或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6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980%;反对3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06%;弃权807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46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168%;反对3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23%;弃权807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9%。
(六)审议通过《关于第六届监事会成员薪酬或津贴方案的议案》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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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339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2%;
反对3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3%;弃权
807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8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56%;反对3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35%;弃权807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9%。
议案4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5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页无正文,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签章)张树才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苏顺六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胡中阳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