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及附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七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财
务总监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上述续聘及改聘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证券部予以保存。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
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一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
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