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2证券简称:索菲亚公告编号:2024-059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3.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江淦钧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下午16: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投票的
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6.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知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本通知列明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9日(星期一)。
8.出席对象:
(1)凡截至2024年9月9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
9.会议地点:广州方圆奥克伍德豪景酒店11楼12号会议室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9人,代表公司股份592088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1.4807%(截至2024年9月9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963047164股)。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420350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63047164股)的43.648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3、网络投票的情况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2人,代表股份171737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63047164股)的17.83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新一届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向股东大会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
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提交了书面说明。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日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江淦钧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39365657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09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124520931票,同
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0.254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1.02、《选举柯建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67614198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866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52769472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6.191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吉争雄先生、徐勇先生、郭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吉争雄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65789828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558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50945102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5.162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2.02、《选举徐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同意566318443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95.647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51473717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5.460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2.03、《选举郭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566549240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686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51704514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5.591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谢康先生、张红珍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谢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548317719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2.607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472993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75.304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3.02、《选举张红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563235086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5.126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48390360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83.7212%。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76625336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512%;反对535539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3021%;弃权8260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6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76625336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512%;反对535539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3021%;弃权8260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466%。
关联股东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1662701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281%;反对3429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79%;弃权8260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76817975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599%;反对342900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总数的0.1935%;弃权8260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46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1295999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1773%;反对10732302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8126%;弃权5990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66451273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9111%;反对10732302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6.0551%;弃权5990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33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陈涵涵律师、卢润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会议主持人、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
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