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
必要的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及验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1定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00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0月3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78)。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15时
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433号3—1号楼3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
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923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5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996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33%。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919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91%。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除上述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3《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4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626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91%;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1%;弃权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64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92%;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10%;弃权
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9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5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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