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7证券简称:唐人神公告编号:2024-091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4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
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
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一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276945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3256%,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259746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1254%;
1(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48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1989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02%。
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8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172486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36%。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27658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09%;反对37987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16%;
弃权38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3069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697%;反对3798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31%;弃权38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1%。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31284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18%;反对35458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3%;
弃权2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3431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719%;反对3545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69%;弃权2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1%。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9625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08%;反对45272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47%;
弃权4554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确认对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2表决情况:同意2703048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023%;反对60263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60%;
弃权6140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7%。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谭清炜律师、杨萍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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