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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唐人神 --%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杨萍律师(下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14点40分在湖南省株洲市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黄河北路1291号)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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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长沙总所:长沙市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506号电话:0731-8223525982239176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中央商务大厦 B 座 10 楼 电话:0731-28217646 28221003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59696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8人,代表股份43951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70%。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1人,代表股份303648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889%。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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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485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83%;反对2812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3%;

弃权3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4%。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051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46%;反对2244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3%;

弃权35273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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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专页)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盖章)

主任贺晓辉(签名):

经办律师谭清炜(签名):

经办律师杨萍(签名):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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