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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6 00:00 查看全文

徐家汇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理民律师、卓海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公告的《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

下午14:00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上海天平宾馆(天平路185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177327938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51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70368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358%;反对29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082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57%;反对2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70368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358%;反对29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082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57%;反对2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情况:同意1770368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358%;反对29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082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57%;反对2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7035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351%;反对29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081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03%;反对29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770368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358%;反对29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082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57%;反对2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运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770368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358%;反对29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082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57%;反对2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购买董责险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7021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72%;反对30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067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29%;反对30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694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27%;反对6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40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05%;反对6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694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7%;反对6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40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05%;反对6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694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27%;反对6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40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05%;反对6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694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27%;反对6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40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05%;反对6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694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27%;反对6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740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05%;反对63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7021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72%;反对29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2%;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067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29%;反对29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3%;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陈理民律师卓海萍律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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