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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7 00:00 查看全文

徐家汇 --%

证券代码:002561证券简称:徐家汇公告编号:2024-029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总经理王斌先生、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庞维聆女士于2024年8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和王斌、庞维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3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内容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王斌、庞维聆:

经查,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650363G)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收到上海市徐汇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关于公

司位于上海市乌鲁木齐南路177弄6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2865.9万元。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到2023年2月10日披露上述重大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2.公司2023年年报中披露的前五大客户信息仅为公司联营和自营模式下的

前五大客户信息,未将租赁模式下的客户信息纳入汇总统计范围,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王斌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庞维聆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公司将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保障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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