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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网络: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09 00:00 查看全文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注册资本、修订<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第五条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老街号万达广场一栋5层。98号。

邮政编码:400060邮政编码:400064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73542406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34750611元。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973542406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93475061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97354240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934750611股,其他种类股0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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