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巨人网络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30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
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8日下午14点30分在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655号如期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上午9点15分-9点25分、9
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3点-15点;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上午9点15分至下午15点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经验证,上述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六届监事会部分监事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赵元
__________
负责人:徐晨曹竞宇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