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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网络: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58证券简称:巨人网络公告编号:2024-临039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655号。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孟玮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0人,代表股份736446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208%。

(1)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929人,代表股份736445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20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928人,代表股份

70666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27人,代表股份7066569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734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与会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拟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358334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8%;反对468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弃权1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005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31%;反对4685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1%;弃权14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8%。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注册资本、修订<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5525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1%;反对555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36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746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79%;反对555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7%;弃权36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4%。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管建军、曹竞宇

3、见证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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