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11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19.9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418.00万份股票期权。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