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2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