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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辉隆股份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1-20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邮编:230022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307号

致: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14:50在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254人,代表股份总数368924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736%,均为截止至2024年11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数358151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8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3人,代表股份数10772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取消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8185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8%;反对5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0%;弃权14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035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441%;反对5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5467%;弃权14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00307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方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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