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4-069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
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
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12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因董事长潘青女士无法出席,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半数
董事推举董事张中炜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523811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38.891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387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2.8501%。
2、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8786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37.77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25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
1.1156%。
现场会议由董事张中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1250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1%;反对197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1%;弃权585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826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281%;反对197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55%;弃权585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13217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46%;反对19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8%;弃权53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897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34%;反对19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01%;弃权532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6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海涛、鲍嘉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