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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精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0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53证券简称:南方精工公告编号:2024-046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9日下午14:00

(2)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上午9:15至2024年10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龙翔路9号江苏南方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三楼30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建伟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6.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2人,代表股份134531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5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3057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3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9人,代表股份1473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0人,代表股份4931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457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9人,代表股份1473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5%。

7、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史建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299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6%;

反对1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2%;弃权67600

2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9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57%;反对1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36%;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0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303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7%;

反对1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弃权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03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29%;反对1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38%;弃权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李文君、柏德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九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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