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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精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0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号 B座 5/7/8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8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19日14:00在江苏南方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三楼301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

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30578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23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1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915%。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5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47682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265%,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35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1682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51%。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202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年9月12日15:00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

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343523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4%;反对28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4%;弃权1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

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168232股,同意票股份数为

4752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528%;

反对票股份数为2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54%;弃权票股份数为1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18%。

2、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343179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9%;反对28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7%;弃权1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4%。

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168232股,同意票股份数为

4717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872%;

反对票股份数为2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51%;弃权票股份数为1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77%。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已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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