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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精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0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53证券简称:南方精工公告编号:2024-044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下午14:00

(2)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至2024年9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龙翔路9号江苏南方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三楼30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建伟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6.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3人,代表股份134768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2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3057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3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0人,代表股份171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1人,代表股份5168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457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0人,代表股份171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5%。

7、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史建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352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4%;

反对2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4%;弃权132400

2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2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528%;反对2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54%;弃权13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1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317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9%;

反对2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7%;弃权1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7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872%;反对2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51%;弃权1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77%。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李文君、柏德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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