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33号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旭峰、朱宝松、赵晓兵、丛守延:
你公司2024年7月18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显示,你公司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2024年一季度报告部分数据有误,你公司披露的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
8133.83万元,但实际应为1933.82万元。另外,你公司2024年4月12日披露《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预计2024年一季度扣非净利润为5200万元至7800万元。前述预计扣非净利润与实际扣非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张旭峰、总经理朱宝松、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赵晓兵、财务总监丛守延未能忠实、勤勉履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1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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