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2证券简称:宝鼎科技公告编号:2024-056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张旭峰董事长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9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769816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7976%;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746390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22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3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425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73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计143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23425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734%;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0人,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4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425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734%。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378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11%;反对15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6%;
弃权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39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504%;反对15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069%;弃权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8%。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5326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23%;反对16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9%;
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86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63%;反对16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301%;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36%。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315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85%;反对16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7%;
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6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781%;反对16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564%;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5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潘添雨律师、钟离心庆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