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7证券简称:春兴精工公告编号:2024-096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0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0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01人,代表股份
347042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6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5625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98人,代表股份11417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99人,代表股份
12482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6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4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8人,代表股份11417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2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
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即为子公司南京春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增加2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表决情况:同意343717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19%;反对27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85%;
弃权5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同意915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628%;反对
27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005%;
弃权5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6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麻城春兴为春兴精工融资担供10758万元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麻城春兴为春兴精工融资担供10758万元担保的议案》(即子公司春兴精工(麻城)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融资提供10758万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
表决情况:同意344579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03%;反对194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1%;
弃权5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001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686%;反对194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34%;弃权5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7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即公司分别为子公司春兴精工(麻城)有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为上海纬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表决情况:同意343661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58%;反对27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9%;
弃权6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910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41%;反对27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390%;弃权60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6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王艳菲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