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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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2025年3月19日,公司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6、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5年3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
4月7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5年3月1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和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7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崂山区半
岛国际大厦1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国平女士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与《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法人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及自然人股东或其代理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294219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358%(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174016745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93750298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80266447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4人,代表股份106589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294人,代表股份106589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
综合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96人,代表股份400808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02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统计结果,宣布了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306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1%;
反对140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2%;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05087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5904%;反对14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8%;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309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9%;
反对140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4%;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05090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5932%;反对14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0%;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3092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9%;
反对139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9%;弃权1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05090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5931%;反对139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1%;弃权1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张晏维
经办律师:孙军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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