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6证券简称:飞龙股份公告编号:2024-056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通知于2024年9月30日以专人传递、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于2024年10月13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3名监事现场出席了会议,会议有效表决票为3票。会议由摆向荣主持,本公司监事赵凯、李永泉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投票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96亿元,同比增长14.05%,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7亿元,同比增长18.74%。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投票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含本数,含前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部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2024年5月9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受到影响,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改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预计
98万元(不含税,其中包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聘期一年。公司已就本事项与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表示无异议。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根据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公司2024年1-9月份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664.34万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9520.93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的利润为
100815.10万元,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为34262.17万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执行,公司可分配利润为34262.17万元。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及现金流情况,在充分考虑投资者合理回报、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新业务拓展等因素后,公司拟以截止2024年9月30日总股本
5747858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预计拟分配现金红利为57478588.8元(含税)。
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总额固定不变”原则对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以及股东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