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1证券简称:天顺风能公告编号:2024-042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
21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和调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24年3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然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解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保证类质保费用重分类的规定,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重述比较期间财务报表,具体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合并利润表截至2023年6月30截至2023年6月30截至2023年6月30项目日止六个月期间日止六个月期间日止六个月期间重述前调整已重述营业
3320887343.304044360.233324931703.53
成本销售
17675835.27-4044360.2313631475.04
费用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8月30日